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引导生产同类(相近)农产品的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探索“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丽农发〔2016〕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和“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一)推荐条件
1.管理规范化。(1)龙泉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2)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合作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3)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5)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生产标准化。(1)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生产记录制度且生产记录完整。(2)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品种、技术。(3)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且采购农业投入品记录完整,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
3.产品安全化。(1)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或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2)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3)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4.经营品牌化。(1)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2)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3)及时报送上年合作社年度报告,参加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A级以上(含A级)。
5.成员技能化。(1)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培训不少于1次;每年合作社负责人或管理骨干人员参加市级培训不少于1次。
(2)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至少有1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技能证书。
6.其他。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同产业规模经营水平,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水产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经营规模效益适当放宽,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次。
(二)丽水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
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会议记录、社务公开、生产经营、科技手段、运行绩效和主要工作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9.成员账户;
10.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11.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3.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记录证明;
14.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A级以上证明材料;
15.合作社负责人或管理骨干人员参加市级培训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丽水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材料
丽水市级监测的合作社需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丽水市“家庭农场+合作社”申报
积极培育、探索发展模式,鼓励家庭农场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新合作社。要求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由规模相当的生产经营同类(相近)农产品的家庭农场组成;合作社筹建之初通过充分的民主协商,社员之间共同达成合作社分配机制、管理机制意见,讨论形成合作社章程。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申报表;
2.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
4.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对合作社分配机制、管理机制等意见协商的会议记录(需全体成员签字);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成员账户及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
7.合作社及成员的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8.合作社负责人或管理骨干人员参加培训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9.合作社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10.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11.合作社各种管理制度;
12.合作社及成员注册(使用)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3.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会议记录、社务公开、生产经营、科技手段、运行绩效、服务带动能力等主要工作等);
1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三、推荐程序及时间要求
请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申报(监测)工作。择优推荐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丽水市“家庭农场+合作社”各1家。请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农经科。联系人:蒋雪蕾,联系电话:7123419。
2018年11月5日